加强警示教育 筑牢反腐倡廉防线 开展党员干部警示教育,是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形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要充分认识警示教育的重要意义。一是开展党员干部警示教育活动,是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警示教育,对腐败案件进行深刻反思,可以使党员干部受到震撼、警醒和启发,进一步明辨是非,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相关理论问题研究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党和国家指导刑事司法的重要刑事政策。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对其相关理论问题有准确的认识。本文将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原理为切入点,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涉及的相关理论问题作深入探讨,以推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不断深化。试议地方立法与检察工作的相互促进 地方立法机关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专门法律监督权,各级国家检察机关由同级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宪法对地方立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关系的表述。实践中,除宪法和相关组织法以及少量文字反映两机关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外,对两机关可能存在的其他关系没有任何染指,理论界也很少探讨和挖掘两者的其他关系。口供补强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以黄某故意杀人案的成功指控为例 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曾某长期有姘居关系。2004年12月30日下午,黄某和曾某一起到黄某的暂住处过夜。2004年12月31日下午开始,曾某以前段时间自己的发廊被公安机关查处和提包被窃为由向黄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黄某因手头拮据,遂于晚7时许和曾一起到黄的亲戚处借钱。当晚8时许,至途中一桥上时,曾某因天冷而牢骚抱怨、不愿再走,并对黄讲了“死掉好了!”、刍议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 随着浦东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有序推进,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交易中不可缺失的有效裁体,已日益成为合法生产经营者体现诚信的载体。但不容忽视或乐观的是,合同也正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作为牟取不义之财的犯罪手段。且渐显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1-5月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合同类的民事案件就达6619件,受理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仅12件。刑法第356条与第65条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65条第1款又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有些案件既符合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的规定,未成年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思考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它既是正确处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予以贯彻落实,不仅对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盗割电线后“逃避侦查”的行为如何认定 2000年2月15日晚,某派出所民警发现三名男子盗窃农户的架空电线,并当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另两人逃跑。经审讯,王某交代了第二名同案犯朱某。2000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对朱某上网追逃。由于无法查实第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仅知道其绰号叫“万老五”),因而未对其上网追逃。将被代理公司房产提价销售并占有溢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犯罪嫌疑人韩某、刘某分别是申×公司销售部经理、副经理。申×公司与嘉×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书》,约定由申×公司代理销售嘉×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含商铺),代理费以销售总额1%计算,销售价格由嘉×公司确定,房款直接解入嘉×公司银行帐户。申×公司指定由韩某、刘某具体负责该房产销售。2004年4月,嘉×公司确定商铺价格不得低于每平方米6000元。赵荣、胡浩波单位行贿、受贿案——单位行贿经手人与受贿人瓜分回扣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2007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本案例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单位行贿中,行贿方经手人员与受贿人瓜分和花用回扣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论职务犯罪不立案线索的复核机制——从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谈起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探索与建立,是检察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尤其是职务犯罪的监督制约,更多的依赖于检察机关内部的制约机制。经检察机关初查后作出不立案决定的职务犯罪线索,由于涉及的内部职能部门较少以及立法与执法上的因素,往往造成线索资源的利用不充分甚至浪费。为了打击职务犯罪,提高职务犯罪的威案率,并构建“举报、查处、预防”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人民监督员制度释明问题研究 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释明是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人民监督员进行客观公正地解释,以便人民监督员正确、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制度。由于人民监督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在监督过程中对人民监督员进行法律适用及其他相关问题的释明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然而,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却鲜有探讨,当前公诉权行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公诉权是指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在我国,公诉权是一种准司法权,且具有法律监督属性。公诉权行使的主要的目的不是进行行政管理和维护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秩序,而是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进行刑事诉讼,具有司法的特性。同时,公诉权又是不完全的司法权,公诉机关虽然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对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刍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转型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务犯罪也呈现一些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提高法律政策研究能力的思考 提高法律政策研究能力是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本文就如何提高法律政策研究能力谈几点粗浅的看法。试论自侦案件在案财物的处理 今年3月,最高人民款物工检察院颁布印发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最高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稳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依法治国,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争议问题之我见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人民法院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义务主体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时需要按照民事法律规定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作出执行裁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各种因素,有的执行裁定与执行根据不相符,存在不同情形的错误。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过程中的错误如何实行法律监督,没有具体的规定,略论公权力的异化与监督制约——关于当前职务违法犯罪深层原因的思考 职务犯罪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障碍,是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影响。长期主管基层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按照市检察院、区委的要求,我在执着追求惩处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也为职务犯罪的“前赴后继”深感扼腕叹息,同时也引发一些思考。上海社保基金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是令人触目惊心的,加强检察廉政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反腐败的重任,检察队伍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就显得尤为重要。检察廉政文化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在为检察人员反腐倡廉提供“自我约束”、形成自律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围绕将反腐倡廉工作融入检察机关的文化建设、构建与履行检察权相适应的廉政文化体系、论技侦手段在检察自侦办案中的运用 导言:技侦手段在检察机关自侦办案中是一个陌生的概念,随着社会法制进一步的完善,刑事司法取证要求的日益提高,检察机关对技侦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图通过对技侦手段的现实运用和理论依据做一个浅要的探讨,以论证检察机关运用技侦手段办理自侦案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何做好基层检察院的信访接待工作 1、接待要热心。来访人到检察院上访,必定有事所求,或受到了“冤屈”或有解不开的疙瘩,真正无理上访的很少,这就要求我们接待一定要热心。热心表现在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句问候,让群众和我们产生互动效应;一句“希望我们能帮助你做点什么”的话语,让群众从心底里产生信任感;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倾听,拉近距离,使得群众对我们的解答,处理问题产生认可感。对“村帐镇代管”中的犯罪问题的思考 “村帐镇代管”是指村级基层组织或者镇所属的基层单位,将自己的帐,委托镇会计服务中心进行代理记帐,村级或基层单位核算,内部只设立出纳,而会计帐簿等会计的任务由镇的会计服务中心完成。“村帐镇管”这种制度对监督和制约基层“一把手”合理合法地使用单位资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此奉贤区的一些局仿照“村帐镇代管”的形式实行“所帐局代管”等等。2007年《上海检察调研》总目录索引 图片报道 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浦东新区院协办的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于11月8日至9日上午在浦东召开。高检院副检察长赵虹,市院检察长吴光裕、党组书记蔡旭敏,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张国洪等领导出席。此次论坛主题为“和谐社会与法律监督”,来自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高级检察官、法学专家、学者共100余人应邀参加论坛。
《上海检察调研》期刊简介
主办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建国西路648号
电 话:021-24029193